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審交附民字第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41號原告 林簡綉花 兼法定代理人 林聰明 原告 林秋雄
林建宏 林嘉楠 林碧霜 被告 王勝義
嘉佑交通企業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劉嘉力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陳盈吉法官陳美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
書記官王翌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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