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8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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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8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842號原告 黃素嬌 被告 陳映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0年3月2日送達原告,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有送達回證、收費答詢表查詢、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查,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4月8日
書記官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