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0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0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07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曜鈞
李惠珊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郭曜鈞、李惠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鍾邦久
法官孫淑玉
法官黃琴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茵如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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