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29號附民原告 黃得益 附民被告 黃奕寧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鍾邦久
法官黃琴媛法官孫淑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千棻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