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91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9130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李宜玲 債務人 林建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貳仟柒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六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壹仟捌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六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04年8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