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9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497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顯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美存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系爭租約之承租人為金大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人並非承租人,請釋明對相對人請求之依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9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497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顯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美存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系爭租約之承租人為金大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人並非承租人,請釋明對相對人請求之依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