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執字第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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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勞執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執字第87號聲請人李伽育相對人伸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馮冠皓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九日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會議紀錄所載調解方案「㈡勞資雙方於會中確認108年9月份工資49,789元,108年10月份工資54,222元、108年11月份工資53,647元,108年12月份工資61,706元,109年1月份工資41,019元,109年2月工資37,923元及年假22天未休工資24,267元,舊制退休金164,744元,新制退休金299,910元,上述金額合計787,227元。
勞資雙方同意上述金額分期給付,分21期給付,第1期至第20期每週給付3,000元,自109年3月12日起至109年7月23日每週四給付;第21期於109年7月31日給付727,227元,上述金額資方依給付日期逕匯入勞方原領薪資帳戶,如遇假日順延至下一工作日,資方如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之新臺幣柒拾捌萬壹仟貳佰貳拾柒元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關於資遣費、薪資及退休金等勞資爭議事件,於民國109年3月9日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依勞資爭議調解會議紀錄所載調解方案調解成立,調解方案為:「㈡勞資雙方於會中確認108年9月份工資49,789元,108年10月份工資54,222元、108年11月份工資53,647元,108年12月份工資61,706元,109年1月份工資41,019元,109年
2月工資37,923元及年假22天未休工資24,267元,舊制退休金164,744元,新制退休金299,910元,上述金額合計787,227元。勞資雙方同意上述金額分期給付,分21期給付,第1期至第20期每週給付3,000元,自109年3月12日起至109年7月23日每週四給付;第21期於109年7月31日給付727,227元,上述金額資方依給付日期逕匯入勞方原領薪資帳戶,如遇假日順延至下一工作日,資方如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下稱系爭調解方案)。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給付履行,為此,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兩造關於給付資遣費、薪資及退休金等之勞資爭議,前經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會議調解成立如系爭調解方案所示之內容,有聲請人提出之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勞資爭議調解紀錄附卷可稽(詳本院卷第9至10頁)。相對人未依系爭調解方案履行其給付義務,僅於109年3月12日、同年月19日各給付新臺幣(下同)3000元,共僅給付6000元即未再給付,亦有聲請人提出之銀行帳戶存摺及網路銀行交易明細影本附卷為證(本院卷第11至15頁),依系爭調解方案之約定,相對人積欠聲請人之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是聲請人就已屆期未據相對人履行之78萬1227元(計算式:787,227-6,000=781,227)聲請強制執行,核與前揭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勞動法庭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
書記官范國豪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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