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18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186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 邵和崑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亡之人無權利能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6條及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自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其債權人(即聲請人)或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債務人邵和崑已於民國104年4月17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項規定,本件駁回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8年1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