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8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849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李國驊
許雅菁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年度執聲沒字第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三年度調偵字第一七八號被告李國驊、許雅菁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DVD光碟共計貳拾叁片,均沒收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國驊、許雅菁前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調偵字第178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3年11月4日確定,於104年11月3日期滿未經撤銷;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DVD共計23片,為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刑事訴訟法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調偵字第178號為緩起訴處分,於10
3年11月4日確定,並於104年11月3日緩起訴期滿未經銷緩等情,經本院核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2806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調偵字第178號、103年度緩字第503號、103年度緩字第504號等卷宗屬實,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2份在卷足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DVD共計23片,均為盜版光碟,此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臺中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志光教育科技集團鑑識證明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webatm轉帳明細表、臺灣企銀存摺暨交易明細表影本(許雅菁)、第一銀行存摺暨客戶歷史交易明細表影本(李國驊)、98年度普考高考特考各類科經濟學 許偉 老師盜版光碟內容(第1片)翻拍畫面各1份、拍賣網頁翻拍畫面11紙、包裹托運單照片6張在卷可按,且為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亦據其供承在卷,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附表:
┌──┬───────────────┬──┬────────┬──┐│編號│片名│數量│著作財產權人│國別│├──┼───────────────┼──┼────────┼──┤│1│「98年度/普考、高考、特考/各│23片│志光教育科技集團│臺灣│││類科/經濟學-許偉老師」函授之││││││盜版DVD光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