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95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審訴字第9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審訴字第95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秋全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135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秋全自民國109年12月22日起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炳哥 」、「 偉彰 」及通訊軟體LINE暱稱為「WOW陳」之成年男子(下稱「WOW陳」)所屬3人以上之具有持續性、牟利性、結構性詐欺集團犯罪組織(所涉參與犯罪組織罪嫌部分,另由檢察官偵查起訴),擔任該集團提款車手之工作,負責收取詐欺集團詐騙被害人所需之提款卡並提領被害人遭詐騙之款項,而與該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掩飾或隱匿所屬集團犯罪所得之去向之犯意聯絡,先由詐欺集團成員以不詳方式,取得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卡及其密碼,再由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1月12日13時47分許,撥打電話予告訴人即被害人 宋員英 (下稱告訴人),假冒係告訴人承造標案之業務承辦人,佯稱欲購買土地現金不足,亟需用錢,告訴人不疑有他而陷於錯誤,於110年1月13日12時13分許,依指示臨櫃匯款新臺幣18萬元至上開帳戶。被告再依「WOW陳」之指示,先到指定地點拿取提款卡,復持該等提款卡,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插入自動付款設備即自動櫃員機並輸入「WOW陳」告知之密碼,而接續領取如附表所示之詐騙款項後,扣除報酬後將款項交付予詐欺集團成員繳交上游,以此方式掩飾或隱匿犯罪所得來源及去向,並意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犯罪所得。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普通洗錢罪嫌等語。
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所謂「同一案件」,乃指前、後案件之被告及犯罪事實俱相同者而言,既經合法提起公訴或自訴發生訴訟繫屬,即成為法院審判之對象,而須依刑事訴訟程式,以裁判確定其具體刑罰權之有無及範圍,自不容許重複起訴,檢察官就同一事實,無論其為先後兩次起訴或在一個起訴書內重複追訴,法院均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就重行起訴之同一事實部分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以免法院對僅有同一刑罰權之案件,先後為重複之裁判,或更使被告遭受二重處罰之危險,此為刑事訴訟法上「一事不再理原則」。而所稱「同一案件」包含事實上及法律上同一案件,舉凡自然行為事實相同、基本社會事實相同(例如加重結果犯、加重條件犯等)、實質上一罪(例如吸收犯、接續犯、集合犯、結合犯等)、裁判上一罪(例如想像競合犯等)之案件皆屬之(最高法院60年台非字第7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被告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對告訴人詐欺取財之犯罪事實,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於110年4月28日以110年度偵字第8410號、第8920號、第9767號、第10419號、第10472號、第10882號提起公訴(下稱前案),並於110年5月28日繫屬於本院,前案起訴書所載被告參與之詐欺集團、詐欺時間、詐欺方式、告訴人(見該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0)、匯款時間、匯款金額、收款帳戶等節,均與本案起訴之犯罪事實相同,益徵本件係就同一犯罪事實重複起訴,與前案應屬同一案件;而本案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於110年5月25日以110年度偵字第13547號提起公訴,於110年7月1日方繫屬於本院等情,亦有上開起訴書、本件追加起訴書、臺北地檢署110年6月30日北檢 邦雨 110偵13547字第1109050075號函上所蓋印之本院收狀戳印、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查,可知本件顯係就已經提起公訴之同一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自應由本院諭知公訴不受理,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顏伯融追加起訴。
中華民國110年7月8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呂政燁
法官王筱寧法官倪霈棻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10年7月13日附表:
編號取款時間取款地點取款金額(新臺幣)取款帳戶1110年1月13日15時4分許臺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復錦門市之自動提款機1萬元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2110年1月14日8時43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新光商業銀行南東分行之自動提款機2萬元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3110年1月14日8時44分許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新光商業銀行南東分行之自動提款機1萬元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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