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02號原告安得利設計藝術股份有限公司安和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束女 被告柯化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秀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前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萬86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1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劉家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11日
書記官高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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