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73號公訴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廉股)被告王文聖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文聖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陳順輝
法官蔡政佑法官鍾孟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
書記官劉竹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