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1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179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 蔡明熙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詳如附件)。
二、上列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查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運輸第1級毒品罪,犯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5年3月7日執行羈押,又於95年6月5日及同年8月1日訊問被告後,認上開情形仍然存在,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於95年6月5日、95年8月
1日裁定被告自95年6月7日、同年8月7日延長羈押期間
2月。
三、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被告羈押之必要性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是被告聲請停止羈押,自應予以駁回。
中華民國95年8月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高玉舜
法官陳靜茹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惠玲中華民國9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