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310號原告 蘇雅雯 訴訟代理人 邱奕澄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77條之10之規定,應核定為新臺幣捌佰壹拾玖萬壹仟零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貳仟壹佰捌拾元。再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訟,爰予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是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壹仟零玖拾元。
玆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書記官陳宏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