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6年度營簡聲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營簡聲字第14號
聲 請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甲○○
            之14
相 對 人 乙○○
            之14
上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附表所示,並自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95年度營簡字
第640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
訴訟費用額,依附表一確定為新台幣1,800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2  日
法 官 何清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須附繕本)。
書記官 高世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2  日
~T40
附表
┌─────────────┬─────────────┬──────────┐
│項         目│金  額 (新台幣)│備    註│
├─────────────┼─────────────┼──────────┤
│裁  判  費      │1800  │        │
├─────────────┼─────────────┼──────────┤
│共         計  │180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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