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基小字第7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基小字第75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訴訟代理人 蘇稜詔 被告 吳俊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肆佰壹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五、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壹仟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書記官林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