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80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8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聲字第801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搭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5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搭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李搭聰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30號、第233號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許乃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書記官葉淑玲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