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催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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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191號聲請人 洪毅斌 上列聲請人洪毅斌因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洪毅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所載,聲請人為支票之發票人,且支票另載有受款人,請敘明票據遺失經過情形為何?是否尚未交付受款人之前即遺失?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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