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除字第2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29號聲請人 呂芸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本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3紙,因不慎遺失,經聲請本院准以111年度司催字第8號公示催告,並依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11年4月25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爰聲請宣告該本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確於111年4月25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有該公告在卷可稽,所定3個月申報及提出本票期間已於111年7月25日屆滿,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又聲請人為除權判決聲請尚且未逾前開期間屆滿後之法定3個月期間,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書記官粘嫦珠附表:
編號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臺幣)本票號碼備考001 許繡婕 108年3月29日未載300,000元CH787508002許繡婕108年3月25日未載400,000元CH251490003許繡婕107年10月30日未載壹佰捌拾「萬萬」元CH2514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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