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14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1415號聲請人 黃林寶玉 代理人 王文溪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5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1年4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石珉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書記官楊婉渝附表:111年度除字第141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中華開發信託股份有限公司078-ND-0000000-011000002中華開發信託股份有限公司084-ND-0000000-011000003中華開發信託股份有限公司085-ND-0000000-011000004中華開發信託股份有限公司078-NX-0000000-01100005中華開發信託股份有限公司078-NX-0000000-01355006中華開發信託股份有限公司079-NX-0000000-01145007中華開發信託股份有限公司080-NX-0000000-01160008中華開發信託股份有限公司081-NX-0000000-01519009中華開發信託股份有限公司082-NX-0000000-01273010中華開發信託股份有限公司083-NX-0000000-01803011中華開發信託股份有限公司084-NX-0000000-01791012中華開發信託股份有限公司085-NX-0000000-012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