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除字第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除字第71號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北市榮民服務處(即
袁天才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周興國 訴訟代理人 蕭世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2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1年6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民事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一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1年8月16日
書記官鄭夙惠
附表:111年度除字第000071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1寶隆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寶隆紙業股分有限公司)70NY-00000000-0股票1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