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31號原告 劉雲英 訴訟代理人 許文彬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張庭瑜 (原名 張東紅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庭瑜(原名張東紅)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5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5,7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5,25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
民事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5日
書記官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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