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123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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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12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12368號聲請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高雄營
運處法定代理人 黃格 致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萬泓海事工程有限公司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6年3月22簽發之本票2紙(下稱系爭本票2紙),內載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92,400,000元、12,000,000元,付款地臺北市,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期日均未載,經屢催僅獲部分付款,為此提出本票2紙,聲請裁定就其中19,182,000元及依法定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查系爭本票2紙均有記載受款人,為記名本票,惟其記載之受款人均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高雄營運處」,形式上觀之,與聲請人名稱有異,兩者在非訟事件上是否得認定為同一當事人,無從認定,自難認聲請人已取得系爭本票2紙票據權利,因之,聲請人以系爭本票2紙聲請本票准予強制執行,自不能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