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法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法字第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法字第71號聲請人財團法人光華管理策進基金會董事長 黃營杉 相對人財團法人光華管理策進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光華管理策進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光華管理策進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光華管理策進基金會捐助章程前經本院101年度法字第155號案件准予變更後,另經主管機關同意變更第3條、第11條、第14條、第15條,並新增11條之1如附件,乃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
書記官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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