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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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45號原告 黃御統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執行中被告 李伊妍 即 李依潔
李宛菁 即 李友竹 劉友竹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9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民事庭法官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書記官羅仕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