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簡調字第236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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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司簡調字第23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調解成立筆錄聲請人 王月雲 代理人 俞建界 律師相對人 王進益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司簡調字第236號拆屋還地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下午3時在本庭調解室調解成立,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潘俊宏書記官洪甄廷調解委員張梅美委員調解委員方明塘委員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代理人俞建界律師相對人王進益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108年11月16日前,將坐落花蓮縣○○鎮○○○段○○○○號土地所占用如附圖(A)部分面積5.06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並將上開土地返還予聲請人。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請人代理人俞建界律師相對人王進益調解委員方明塘委員調解委員張梅美委員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書記官洪甄廷司法事務官潘俊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於調解筆錄成立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前項期間,自調解筆錄成立後起算,其無效或得撤銷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調解成立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書記官洪甄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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