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簡調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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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司簡調字第2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排除障礙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簡調字第238號聲請人 鄭美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金福 間排除障礙物強制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不動產所有人或地上權人或其他利用不動產之人相互間因相鄰關係發生爭執者,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所定之各款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復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起訴請求排除行使不動產役權之障礙物,核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強制調解事件。次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排除障礙物事件,因聲請人無調解意願,請求直接進入訴訟程序,有本院民國108年10月8日調解程序筆錄附卷可稽,故可認為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毋庸經調解,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起訴依法視為聲請調解,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司法事務官潘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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