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38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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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3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簡字第38號原告海軍一五一艦隊代表人 王國強 訴訟代理人 張耀中
趙芸亞 上列原告與被告 田駿逸 間因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之,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00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2,000元。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補繳裁判費2,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裕涵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書記官陳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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