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9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翁愛雅 代理人 黃蘭英 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田玉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書記官林彥汝附件:
1、聲請人應提出下列資料:
(1)個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物省略)。
(2)最近二年國稅局最新綜合所得稅申報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3)聲請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含郵局)存摺影本(含存摺封面、自106年5月起迄108年5月止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須補登最新餘額)。
2、聲請人稱現任職於便當店擔任便當作業員,請說明任職之店家名稱並提出在職證明書及最近三個月薪資單或薪資轉帳存摺等資料影本
3、說明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6年5月起至108年5月止)之財產有無變動狀況?如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4、請聲請人說明其本人有無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5、請聲請人應就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之記載,再具體說明:
(1)請說明每月實際支出 龔玉鳳 扶養費數額為何?
(2)請提出聲請人之家庭系統表及受扶養人龔玉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最近二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並釋明除聲請人外,尚有無其他兄弟姊妹?兄弟姊妹間如何分攤龔玉鳳之扶養費用?
(3)請聲請人說明龔玉鳳有無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6、聲請人於本院108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63號調解程序中之協商結論為何?何以不能接受之原因?
7、提出更生方案(詳載每月能償還債務金額),並說明有何經濟能力足以提出更生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