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桃補字第426號
原 告 新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三莊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萬7,502元(即運
費6,270元、保管費16萬1,232元,合計為16萬7,502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又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前
段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黃翊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