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4583號
聲請人台灣賓士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桓毅
非訟代理人 黃瑞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靜芬 、 李先銳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李先銳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因本院以聲請人提供之相對人身分證字號查詢戶役政系統顯示查無資料,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華民國114年3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