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253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8年台上字第25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8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殺人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三○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因殺人案件,不服 台灣 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二月二十六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七年度上重訴字第一九○七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九四七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甲○○與被害人 鄭月卿 原係交往二、三年之情侶,嗣因情感不睦,鄭月卿不願與上訴人繼續交往,惟上訴人仍追求不捨,糾纏不清,雙方時生口角爭執,上訴人乃要求鄭月卿,將於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三十日上午十一時,前往台南市○○路○○○號三樓鄭月卿租住處,與之談判。鄭月卿於八十七年七月三十日上午六時下班(鄭月卿於五餅二魚餐飲業工作,值大夜班,工作時間為晚間十時,迄翌日上午六時),偕同友人 張榮杉 前往監理站及電信局等處辦理事情後,即於該日上午十時許,獨自返回台南市○○路○○○號三樓租住處等候。上訴人依約於當日上午十時四十分許前往,並交還鄭月卿所有黑色絲襪乙雙,嗣雙方談及分手之事,鄭月卿因工作勞累,欲休息睡眠,而躺臥於床舖覆蓋薄被,要求上訴人離去,並對上訴人稱:「要死,死到路旁去,不要來找我。」等語,上訴人心生憤怒,乃基於殺人故意,徒手毆打鄭月卿頭部,致鄭月卿受有頭皮下右頂部局部出血九×一六公分,頭皮下左頂部局部出血一五×一○公分等傷害,並徒手絞勒鄭月卿頸部達五分鐘之久,致鄭月卿死亡。上訴人見鄭月卿死亡,恐他人立即發現,乃關閉窗戶,開啟壁燈、電視,將鄭月卿放置於桌上之鑰匙一串其中房門鑰匙取下,以鑰匙將房門上鎖後離去等情,係以訊據上訴人坦認有以手掐勒鄭月卿頸部之事實。而被害人鄭月卿因被毆及頸部被絞勒,致受顱腦鈍力損傷,右頂部頭皮下局部出血九×一六公分,左頂部頭皮下局部出血一五×一○公分,右頸部及左前頸部多處不規則形狀瘀血等傷,因徒手絞勒致死,並經檢察官督同法醫師相驗及解剖鑑驗屬實,有勘驗筆錄、解剖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法醫解剖鑑定報告、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鑑定書附卷可稽,此外並有現場照片附卷可憑。上訴人雖諉稱:並無殺人故意,其離去前 鄭女 身體猶在抽動,尚未死亡云云,但上訴人既坦認絞勒被害人達五分鐘之久,並自承其如遭人扼掐頸部五分鐘,將會死亡,則其明知絞勒他人頸部,將會致人於死,竟對一介弱女,絞勒其頸部達五分鐘之久,參諸其於絞勒被害人後,又將現場窗戶關閉,開啟壁燈、電視,且為免租居同層樓之室友查覺,復將鄭女放置於桌上之鑰匙一串其中之房門鑰匙取下,以該鑰匙將房門上鎖,並將鑰匙丟棄後,始從容離去,業經檢察官勘驗現場,發現死者陳屍房間內之書桌上確有放置鑰匙一串,但缺少開啟房門之鑰匙屬實。核亦與證人 林蓉瑜 證稱:「我(八十七年七月三十日)晚上九時三十分至四十分,回到住處有敲他(鄭月卿)的門,當時有聽到電視吵鬧聲,電扇及呼叫器聲音,但她沒應門,我就回房間洗澡,洗完澡後我就打電話回公司問她是否有公休,公司人員說不知道,之後再請 魯肉飯 (店)老闆問公司,確定死者當天要上班,但未到公司,老闆就叫我趕快去房間看,我上樓後發現門鎖上方的另一個鎖開著,下面那個鎖是鎖著,我就以備用鎖匙打開,打開後發現死者躺在床上、斜躺,頭部在枕頭上,鼻子有血跡、臉、脖子、手臂都有紅色及紫色痕跡……當時窗戶及窗簾關上,壁燈及電視、電風扇都是打開……。」等語大致相符,足徵上訴人具殺害鄭月卿之故意,所辯要難採信,為其所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於理由欄內詳加說明及指駁。而以核上訴人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殺人罪,因認第一審適用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審酌被害人年僅十九,甫由商校畢業,正值花樣年華,上訴人僅因追求未果,即起殺機,犯罪情節重大,犯後亦不知悔悟等一切情狀,酌情量處無期徒刑,並宣告褫奪公權終身,為無不合,予以維持,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經核於法尚無違誤。按依卷內資料,上訴人既不否認有以手絞勒鄭月卿頸部五分鐘,並於離去時,將鄭女房間以鑰匙鎖上之事實,而鄭女房門,迄至當日下午十時四十分許,經林蓉瑜發覺有異,始以備用鑰匙打開,亦據林蓉瑜證述甚詳(警卷第六頁正、反面),其間他人自無法進入鄭女房間,茲鄭女屍體經解剖檢驗結果,確因徒手絞勒、他殺致死(偵查卷第七十頁),則鄭女死亡結果之發生,自係因於上訴人之以手絞勒所致,上訴人於原審亦已坦認鄭女係其勒斃之事實(原審卷第六十八頁),原判決認事用法,並無不合。上訴意旨徒執陳詞,以其並未毆打鄭女,無殺人故意,並以其於離去時,鄭女身體猶有抽動,是否另有他人於其離去後進入鄭女房間云云,據以指摘原判決不當,係以自己之說詞,對原審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漫指為違背法令,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六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十九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莊來成
法官呂潮澤法官謝俊雄法官白文漳法官蘇振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