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簡字第125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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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12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125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營偵字第5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鑰匙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部分除補充「甲○○有多次竊盜前科,且於民國九十五年間,因竊盜及公共危險等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九十五年度簡上字第一四八號及九十五年度嘉交簡字第六一0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七月、三月、三月,嗣經減刑後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五月又十五日確定,甫於九十六年七月三十日執行完畢」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敘述具體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瑛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昕韋中華民國97年4月2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第1項(加重竊盜罪)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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