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182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費用核定為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美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書記官田慧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