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補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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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補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塗銷不動產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三七三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陳適庸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右德建築有限公司間塗銷不動產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折合銀元陸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折合新臺幣貳萬零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一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七日
書記官林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