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終止借名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59號原告 黃榮熙 訴訟代理人 陳鳳暘 律師被告 陳虹羽 上列當事人間終止借名登記事件,查原告主張基隆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2分之1、同小段15-14地號土地應有部分2分之1(下分稱系爭15-10地號土地、系爭15-14地號土地,合稱系爭土地)係借名登記於被告名下,而請求被告將系爭土地移轉登記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系爭土地之價額認定之。查系爭15-10地號土地面積3,269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400元,系爭15-14地號土地面積5,606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400元,據此計算,系爭土地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650,000元【計算式:(3,269平方公尺×2,400元×1/2)+5,606平方公尺×2,400元×1/2)=10,650,000元)。
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0,650,00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既經核定為10,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5,72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88,385元。茲限原告於前開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裁定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4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4日
書記官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