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60號原告綠葉山莊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建中 被告 謝國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2,029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7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270元,限原告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24日
書記官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