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09年度投簡字第8號
原 告 李鎮凱
被 告 李鎮權
訴訟代理人 楊志航 律師
雅蔀恩.伊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兩造表明有和
解意願,爰認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林彥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
書記官陳政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