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46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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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除字第4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除字第468號聲請人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326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2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
書記官巫玉媛┌─────────────────────────────────────────────┐│附表:98年度除字第46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安泰商業銀行營業部│97年9月15日│100,032元│AA0000000│││限公司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