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9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98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六三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編號一、二、三所示竊盜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等案件,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竊盜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等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高文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淑慧中華民國97年4月8日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罪│竊盜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減│有期徒刑3月,減│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1月又│為有期徒刑1月又│為有期徒刑2月,│││15日,如易科罰金│15日,如易科罰金│如易科罰金,以新│││,以新臺幣1000元│,以新臺幣1000元│臺幣1000元折算1│││折算1日(經臺南│折算1日(經臺南│日│││地院96年度聲減字│地院96年度聲減字││││第2108號裁定減刑│第2108號裁定減刑││││確定)│確定)││├────────┼────────┼────────┼────────┤│犯罪日期│95年9月16日│95年9月15日│95年9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南地檢95年度速│臺南地檢95年度偵│臺中地檢96年度偵││年度案號│偵字第154號│字第14221號│字第8881號│├───┬────┼────────┼────────┼────────┤││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95年度簡字第│95年度簡字第│96年度中簡字第││事實審││3031號│3154號│1330號││├────┼────────┼────────┼────────┤││判決│95.09.29│95.10.16│96.10.26│││日期││││├───┼────┼────────┼────────┼────────┤││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95年度簡字第│95年度簡字第│96年度中簡字第││判決││3031號│3154號│1330號││├────┼────────┼────────┼────────┤││判決│95.12.18│95.11.16│96.11.26│││確定日期││││├───┴────┼────────┼────────┼────────┤│備註│臺南地檢96年度執│臺南地檢95年度執│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109號│字第6513號│字第1682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