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8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訴字第805號原告乙○○兼訴訟代理人 張衞航 律師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吳佶 諭律師被告甲○○
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原請求被告刊登道歉啟事(見本院卷一第13頁),嗣因應憲法法庭相關判決而更正為刊登本案判決書,並增加刪除之言論(見本院卷二第45頁、第47頁至第48頁),經核基於同一基礎事實,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2款之規定,應屬合法,先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原告乙○○、張衞航(下合稱原告,分則逕稱姓名)為配偶關係。被告丙○○化名「 陳宇義 」,於民國108年12月20日發表如附表一所示標題為「素人律師參選立委其妻原來是 宇昌 案抹黑要角」之報導,被告甲○○、丁○○(下與丙○○合稱被告,分則逕稱姓名)則分別發表如附表二、三所示之言論(下與前述報導合稱系爭言論),內容指涉乙○○藉宇昌案之報導抹黑 蔡英文 ,丁○○更指稱張衞航同為抹黑蔡英文之共犯,於法庭上護航抹黑之人,甚至聯手他人參選以達分散選票之目的等情,惟乙○○任職聯合報記者期間撰寫宇昌案報導,皆係經過多方查證、編輯台審核後刊載,並無不實情事,又張衞航受人委任係本於律師職責所在,且接受所屬政黨提名參選乃憲法所賦予之權利,並無原告所稱聯手參選、分散選票之情,原告未盡查證義務即發表系爭言論,貶損原告於社會上評價而侵害名譽權,因此受有非財產上之損害,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丙○○應給付乙○○新臺幣(下同)10萬元,及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甲○○應給付乙○○20萬元,及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丁○○應分別給付乙○○、張衞航40萬元、30萬元,及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㈣被告應分別於判決確定後7日內張貼本案判決書全文,置頂刊登於個人臉書網頁5日;㈤甲○○及丁○○應將臉書個人網頁、鯨魚網站上發表如附表二、三所示之言論刪除;㈥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答辯如下:㈠丙○○則以:伊已善盡查證義務,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進而
撰寫該篇報導;其次,宇昌案攸關公共事務,乙○○擔任聯合報記者撰寫多篇報搞,與當時馬政府及國民黨論調攻擊呼應,伊對可受公評之事為意見表達,屬善意發表之言論,自應受憲法言論自由所保障;又原告曾提起刑事誹謗罪之告訴,業經檢察官予以不起訴處分、駁回再議處分在案,足證並無侵害原告名譽權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⒈原告之訴駁回;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㈡甲○○則以:伊對可受公評之事為善意適當評論,並無侵害原
告名譽權,縱令言詞稍有偏激,由於宇昌案涉及國發基金使用及公眾利益﹐原告個人名譽相較於言論自由應為較高程度之退讓,故伊所為言論仍屬言論自由保護之範疇;又判斷是否有侵害名譽權應以全文整體觀之,不可僅就部分言詞斷章取義;又除了報導之外,乙○○亦有評論,可參100年12月30日聯合報A21版民意論壇,並非純粹報導,也有個人意見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㈢丁○○則以:原告身為立委候選人及其配偶,言行舉止自應受
社會大眾所檢視;其次,伊並未扭曲事實,撰寫言論係基於事實而為評論,應受言論自由之保障;再者,原告未能舉證其因伊言論受有任何損害;又原告本於個人意志撰文登載於聯合筆記,藉此獲取優渥之稿費;而原告將選舉期間常見「分票」、「圍剿」之用語解讀為侵害其名譽,顯然悖於一般社會通念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⒈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二第74頁):㈠乙○○、張衞航為配偶關係;乙○○曾為聯合報記者,撰寫如附
件5至30所示報導及評論,並曾擔任訴外人 劉憶如 幕僚;張衞航為律師,曾擔任訴外人 黃嘉偉 另案民事事件之訴訟代理人,亦曾為時代力量立法委員候選人。
㈡丙○○發表如起訴狀原證1(即附表一)所示之報導(本院卷一第67頁至第69頁)。
㈢甲○○發表如起訴狀原證3至5(即附表二)所示之言論(本院卷一第73頁至第77頁)。
㈣丁○○發表如起訴狀原證6至14、43(即附表三)所示之言論(本院卷一第79頁至第103頁、卷二第54頁至第55頁)。
㈤原告對被告所為系爭言論提起刑事告訴,經臺灣士林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選偵字第34號予以不起訴處分,原告不服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以110年度上聲議字第2958號處分書駁回在案。
五、得心證之理由:㈠附表一、二及附表三編號1至9部分⒈按言論可分為「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前者有真實與
否之問題,具可證明性,行為人應先為合理查證,且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為具體標準,並依事件之特性分別加以考量,因行為人之職業、危害之嚴重性、被害法益之輕重、防範避免危害之代價、與公共利益之關係、資料來源之可信度、查證之難易等,而有所不同;後者乃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屬主觀價值判斷之範疇,無真實與否可言,行為人對於可受公評之事,如未使用偏激不堪之言詞而為意見表達,可認係善意發表適當評論者,不具違法性,非屬侵害他人之名譽權,即不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另解讀爭議之言詞時,除不得任意匿飾增刪外,應綜觀該言詞之全文,以免失真。
⒉原告雖以被告所為如附表一、二及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言
論,侵害渠等名譽權云云,然而,乙○○曾為聯合報記者,撰寫如卷內附件5至30所示報導及評論等情,為兩造所不否認,而細繹前開報導內容(見本院卷一第177頁至第203頁),多從劉憶如觀點出發質疑蔡英文及宇昌案,另就個人發表評論部分亦表示「蔡英文幾次公開回應,除了痛斥國民黨抹黑、人格謀殺、濫用國家資源等情緒性的字眼,未對宇昌案作任何事實說明,且不讓記者進一步提問,這種傲慢行徑,分別就是把媒體當成傳聲筒,這樣的總統候選人如何讓人民期待?」(見本院卷一第203頁),再對照乙○○曾於臉書網頁發言:「這種配稿真是吃力不討好」、「劉大主委輔選達陣,記一大功!!」、「我咧, 蔡小英 出來開記者會,內容空到不行,有講等於沒講,還不給問!!還沒當總統就這麼傲慢,真的選上還得了…」(見本院卷一第343頁、第365頁、第405頁),則被告指摘乙○○基於特定立場報導宇昌案及相關人士,並非毫無憑據、空穴來風,亦未虛偽捏造不實情節。
⒊何況,乙○○嗣後離職前去擔任劉憶如幕僚,其配偶張衞航又
曾任蔡英文對黃嘉偉提起另案民事事件之訴訟代理人,亦為原告所不否認,益徵被告所指原告與劉憶如間關係匪淺一事,並非虛假。是以,被告基於上開事實而發表系爭言論,綜觀全文內容,並非憑空捏造,且指稱原告「抹黑」、「惡人先告狀」、「黑」、「抹黑案要角」、「配合抹黑」、「宇昌抹黑案的共犯結構」、「陪劉憶如打完這場骯髒的人格毀滅戰」、「殘害蔡英文」、「幫黨國抹黑集團辯護」等語,雖帶有尖酸刻薄甚至聳動諷刺意味,令人生有不快之感,然仍屬主觀之個人意見表達。更遑論宇昌案為當時社會矚目之重大事件,事關選舉風氣及生科產業發展,本可受公眾評論,原告身為立委候選人及配偶,過往一切言行舉止將受社會大眾嚴格檢視,故被告雖以前開言論表示個人看法,仍難認已逾越適當評論之範圍,原告主張被告發表系爭言論而侵害渠等名譽權云云,自非可採。
⒋至於聲請傳訊證人 邱沁宜 、 周秀娟 (見本院卷一第159頁至第
162頁、卷二第75頁),欲證明乙○○當時轉職原因、與劉憶如間關係等節,惟本院既認定被告所為言論乃本於事實基礎,亦未逾越適當評論之範圍,自無傳喚前開證人之必要。
㈡附表三編號10部分
張衞航另主張丁○○發表如附表三編號10所示之言論,而侵害其名譽權云云,惟丁○○以前詞置辯。查張衞航不否認與 洪孟楷 合照(見本院卷二第71頁),對照張衞航、洪孟楷均將兩人合照發表於個人臉書上,洪孟楷亦稱「在這次選舉我們相互展開君子之爭」(見本院卷一第103頁),是以,丁○○據此發表如附表三編號10所示之言論,並質疑張衞航、洪孟楷互不攻擊之目的乃為分散他黨候選人票源,並非毫無事實根據,且顯係抒發個人觀點而已,縱令使用「分票」、「圍剿」及「側翼」等言詞,仍難謂已逾越適當評論之範疇。更遑論民主國家民意代表候選人乃自願進入公眾視野,言談皆將遭到放大檢驗,故相較於言論自由,受評論人之名譽權理應受有較高程度之退讓,自不能認丁○○所為言論侵害張衞航之名譽。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照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給付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應於判決確定後7日內張貼本案判決書於其個人臉書網頁,甲○○及丁○○應將如附表二、三所示言論刪除等,均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之。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審酌後於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育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書記官邱勃英附表一:被告丙○○之報導(原證1)【素人律師參選立委其妻原來是宇昌案抹黑要角?】作者:陳宇義發表時間:0000-00-0000:30最後更新:0000-00-0000:40(芋傳媒記者陳宇義報導)2012年爆發的宇昌案,可說是總統直選以來最大的抹黑案之一,當時國民黨陣營與親藍媒體發動鋪天蓋地的攻勢,將宇昌生技公司誣指為蔡英文圖利。事後雖然司法還蔡英文清白,宇昌生技的愛滋病新藥也成功獲得美國FDA核准,並股票在2015年底上市,為國發基金賺進九十億台幣。近日芋傳媒接獲爆料,當年在特定媒體撰寫宇昌案報導的記者乙○○,於事發後,獲得當時馬政府主打宇昌案閣員劉憶如重用,延攬至身邊擔任重要幕僚。而許姓記者先生,則是現在代表時代力量參選新北市第一選區立委的 張衛航 !張衛航是文化大學法學碩士、宏道法律事務所律師,2004年考上律師後,擔任律師已15年,專長是洗錢防制法、民事法、刑事法及勞動基準法。現任經濟部中小企業榮譽律師,法扶基金會律師、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扶助律師,也曾擔任台北律師公會民事法委員會主委、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國陪事件處理委員等公共服務職務,營造的形象相當清新。而乙○○在宇昌案過程中,擔任聯合報記者,並且撰寫多篇報導,報導內容多與當時馬政府與國民黨論調攻擊呼應,據統計,在2011至2012年間,乙○○就至少名掛撰寫二十餘篇有關宇昌案與國發基金的聯合報報導,可說是主力之一。記者調查發現,2011年12月6日,乙○○在臉書上表示「這種配稿真是吃力不討好」,似乎也暗示整起宇昌案,確實並不單純。另一個引發聯想的地方,隨著 馬英九 憑藉宇昌案順利連任後,當時國發基金召集人、經建會主委劉憶如也榮昇財政部長,而乙○○則是離開記者職位,被延攬成為劉憶如的重要幕僚。時機點的巧合,究竟只是單純的生涯規劃,還是有其他不為人知的因素,恐怕只有當事人自己才清楚。然而站在本土陣營支持者的立場來說,宇昌案造成的傷害,絕對難以忘懷;在宇昌案中扮演重要角色的人,都欠蔡英文一個道歉。附表二:被告甲○○之言論(原證3至原證5)編號時間發表處所內容證物1108年12月21日下午10時29分個人臉書惡人先告狀,要不要回顧一下你當初是怎樣黑蔡英文的?你說你說蔡英文#利益迴避#濫用特權#違反旋轉門條款,然後這個案子對 翁啟惠 造成多大的傷害,你知道嗎?原證3,本院卷一第73頁2108年12月22日上午9時41分同上時代力量,認同抹黑蔡英文的宇昌案嗎?事實1:時力立委參選人就是黨國抹黑者的訴訟代理人。事實2:他的夫人許姓記者撰寫多篇報導、投書抹黑蔡英文。事實3:許姓記者在勝選不久後,就到劉憶如旗下擔任機要。事實4:宇昌案讓蔡英文落選、翁啟惠挨告,重創台灣生技產業。原證4,本院卷一第75頁3108年12月22日下午7時20分同上同上原證5,本院卷一第77頁附表三:被告丁○○之言論(原證6至原證14、43)編號時間發表處所內容證物1108年12月21日上午10時9分個人臉書【張衛航的太太是宇昌抹黑案的幫兇?】宇昌抹黑案應該是台灣總統選舉史上,最惡質、最骯髒的奧步,馬英九只為了鞏固自己的連任,不惜徹底摧毀掉台灣的生技業,就是要抹黑蔡英文。宇昌生技公司是當年國內外的生技大老翁啟惠、 何大一 等,為發展台灣生物科技產業,建議在國發基金投資下所成立。因初期募資不順,2007年找已卸任行政院副院長的蔡英文協助並任董事長;沒多久後,就因為找到潤泰集團參與投資,且蔡英文擔任民進黨主席,而完全退出宇昌。2011年11月16日,時任行政院長的副總統參選人 吳敦義 ,在專訪時重批蔡英文在副閣揆任內核准國發基金投資宇昌,隨後跑去擔任董事長。並口頭指示經建會主委劉憶如對此全面抹黑。立法院國民黨團因此在2011年12月,鋪天蓋地地大打宇昌案。加開經濟委員會,決議要求劉憶如解密相關文件;還在國民黨團記者室內,揭露變造過日期的募資說明書,抹黑蔡英文在任內指示國發基金投資宇昌,且內定自己是未來的經營者。蔡陣營隨即反擊,劉憶如竄改日期,並強調蔡在卸任後、受邀參與前,已再三確認未違反旋轉門條款;多位生技大老也一一現身說明始末。因為宇昌抹黑案,讓馬英九順利連任成功。司法才在蔡英文落選後慢慢還其清白。特偵組以蔡英文、其家族投資宇昌、出售股權、國發基金挹注,均查無犯罪事實,簽結掉 蔡涉案 的部分。蔡英文對相關人士提出的告發,雖然刑事不起訴;但民事的部分,台北地院昨以劉憶如未經合理查證,提供日期錯置的文件,嚴重貶損蔡英文的人格及名譽權,判賠200萬元。最後劉憶如不知道是怎樣磕頭求饒,換得蔡陣營的和解。而當年最配合國民黨栽贓抹黑的,就是聯合報;光12月10日到17日短短8天,聯合報就寫了11篇大、小社論幫國民黨抹黑蔡英文。擔任全案攻擊核心角色的就是經建會主委劉憶如,而乙○○是聯合報當時主跑經建會的記者。乙○○在這段期間,在聯合報紙本發了至少25篇報導,配合劉憶如放出來的黑資料,緊咬蔡英文不放。其中還在12月30日寫了一篇聯合筆記「 謝長廷 能圍馬救蔡?」指責謝長廷憑什麼透過每日一問,靠罵劉憶如來移轉宇昌案焦點?她很明確地配合劉憶如的抹黑方向,大罵蔡英文是違反利益迴避、濫用特權、違反旋轉門條款。還罵被抹黑的受害者蔡英文,除了罵國民黨以外,從未對宇昌案作任何事實說明,只想把媒體當成傳聲筒,這種總統候選人如何讓人民期待?乙○○亦步亦趨地陪劉憶如打完這場骯髒的人格毀滅戰後,就在2012年初請辭聯合報。原本規畫轉職電視台,不過因抹黑有功而升任財政部長的劉憶如,想起這位合作愉快的好夥伴,因此三顧茅廬,帶著乙○○進財政部當她機要。這位乙○○,就是時代力量新北市立委候選人張衛航的太太。乙○○在劉憶如造假公文日期的12月9日當天,可是意氣風發地搶占頭版頭、A3全版。自己也見獵心喜地發臉書大讚劉憶如成功輔選。不過在民進黨12月13日出示原件,顯示劉憶如變造日期後。乙○○馬上替劉憶如感到不捨兼惋惜,擔心馬英九因此無法連任。蔡英文在12月16日親自說明,破除國民黨的抹黑。乙○○就非常不爽,認為蔡英文沒落入他們這些邪惡媒體的陷阱,就是千該萬死。發臉書詛咒蔡英文落選。為回應蔡英文記者會。劉憶如當天召開記者會反駁,自己從沒說過宇昌或台懋創投是弊案,也沒有說是違法,只是本於職責請蔡英文澄清大家疑惑。乙○○失望到再發臉書,罵劉憶如浪費社會資源。此時,國民黨看抹黑已達成效,暫時收兵。乙○○就發臉書替劉憶如感到不值。乙○○進入財政部後,曾經因為劉憶如提出證所稅的同時,遇到文林苑轉移焦點,感到慶幸萬分。還期待證所稅推出後,可以重創股市,讓她撿便宜。至於證所稅的下場,有興趣的去查一下就知道了。時代力量立委候選人的太太,當年居然就是台灣總統選舉史上最大抹黑案要角,而且還是全心投入其中,替親中政權殘害蔡英文,事後還因功被拔擢進財政部任職。這種價值,是支持台灣的選民可以接受的嗎?#為什麼不能相信時代力量系列#黨國側翼#時力三寶#加蔥收割#抹黑說謊#雙重標準原證6,本院卷一第79頁至第81頁2108年12月21日財團法人 彭明敏 文教基金會鯨魚網站同上原證7,本院卷一第83頁至第85頁3108年12月21日下午11時13分個人臉書【記者該怎麼面對宇昌抹黑案】前聯合報記者、前財政部長劉憶如機要秘書、現時代力量候選人張衛航配偶乙○○,被揭露曾在宇昌抹黑案期間,配合劉憶如的抹黑,在聯合報大篇幅報導。乙○○非常生氣,說這都是抹黑;她當年就是基於記者專業進行報導。揚言要提告芋傳媒、綠黨,想必下一個就是本人了。當然啦!身為記者,所服務的媒體要配合國民黨搞抹黑,自然很難置身事外。不過乙○○可是在民意論壇發過聯合筆記,100%認同劉憶如的抹黑觀點喔。如果你身為記者有點基本的是非,迫於工作要求,必須精準傳達劉憶如的抹黑。但是你不只報導,還發評論耶!而且你的評論是大罵蔡英文違反利益迴避、濫用特權、違反旋轉門條款,還批評身為受害者的蔡英文只會罵國民黨,不值得人民的期待?這不是配合抹黑,什麼才是配合抹黑?更何況你事後馬上亦步亦趨地接受抹黑元凶的提攜,成為抹黑元凶的幕僚。怎樣也說不過去吧!面對宇昌抹黑案,我是寫這樣的特稿,砲轟國家機器的濫權;你是配合國家機器的抹黑觀點,跟著罵蔡英文。你也沒這麼無辜吧!還想告人?原來只許時力亂湊資料、數據抹黑別人;不准別人拿事實質疑你?這樣的新政治,真是令人大開眼界。#為什麼不能相信時代力量系列#黨國側翼#時力三寶#加蔥收割#抹黑說謊#雙重標準#打壓言論自由#寒蟬效應原證8,本院卷一第87頁至第88頁4108年12月21日財團法人彭明敏文教基金會鯨魚網站同上。原證9,本院卷一第89頁至第90頁5108年12月23日上午8時37分個人臉書【張衛航與新黨也關係匪淺】還記得時代力量去年提名曾是統促黨的 劉祐龍 選市議員嗎?其實現在在新北第一選區選立委的張衛航,與新黨也關係匪淺。張衛航現任的律師事務所有介紹,張衛航在時代法律事務所任職7年,是他最久的資歷。這個時代法律事務所難道是時代力量那群鬥雞律師?我再查了一下,創辦人是 林美倫 ,律師有 謝啟大 、 張鈞綸 。謝啟大是新黨元老,過去抹黑 李登輝 夫人 曾文惠 運鈔赴美,被判刑3月、賠償200萬元定讞。前幾年想爭新黨,搶書 郁慕明 ,就離開另設統派小黨。張鈞綸是國民黨智庫成員。至於創辦人林美倫,原來當過新黨的台北市議員,還是新黨發起人耶。可以在這麼深藍的事務所工作這麼久,還在任職期間揭下黨國機器抹黑蔡英文的訴訟,現在居然還能徹底翻轉為時代力量候選人,實在難以想像。我再看一下張衛航有無接其他政治案件。原來當年調查局台北市調處南港站組長 陳建初 ,曾於2006年的選戰,將查察賄情資洩漏給國民黨原住民市議員 李銀來 與 林瑞圖 。後來被起訴,而張衛航就是陳建初的辯護律師,陳建初最終被判刑6個月定讞(士林地院97年度易字第1417號、台灣高院98年度上易字第252號)。原來時代力量主張的揭弊者保護,張衛航老早就用力挺抓耙子在實踐。難怪時代力量的黃,會與新黨的黃,這麼相近。#為什麼不能相信時代力量系列#黨國側翼#新黨背景#時力三寶#加蔥收割#抹黑說謊#雙重標準原證10,本院卷一第93頁6108年12月23日上午9時20分同上【平庸的邪惡還是邪惡】時代力量新北第一選區立委候選人張衛航說,因為劉憶如的屬下黃嘉偉只是奉命行事,還要被蔡英文告,很可憐,所以要幫他辯護。首先要確立幾件事實:#12月13日就確知劉憶如造假文件栽贓抹黑#張衛航的記者太太乙○○明知劉憶如造假#乙○○在12月30日仍撰寫特稿抹黑蔡英文#劉憶如在勝選後升官還帶乙○○進財政部#張衛航替劉憶如抹黑集團成員黃嘉偉辯護我很訝異,以時代力量這麼進步、人權的立場,會不知道什麼是「平庸的邪惡」。如果不知道,可以看 漢娜鄂蘭 ;若嫌漢娜鄂蘭太深,可以看「為愛朗讀」。黃嘉偉就算是奉命行事好了,明知這是黨國機器的栽贓、抹黑,還會因此葬送台灣整個生技業的未來,為什麼要配合?如果認為黃嘉偉是弱勢的受害者,那應該是協助黃嘉偉向劉憶如、經建會提告、索賠才對。為什麼是替這個共犯結構辯護?況且,這是民事官司,蔡英文是對這個抹黑集團索賠;台灣的法官有可能不問因果關係,叫最底層的執行者負起所有責任嗎?幫黨國抹黑集團辯護,現在認錯悔改也無妨,為什麼要硬凹?另外,張衛航的記者太太乙○○不只是報導,是明知劉憶如造假後,還寫特稿以劉憶如指控的方向,抹黑蔡英文。白紙黑字都在,有什麼好否認的?再者,財經記者這麼多,為什麼劉憶如誰不找,還三顧茅廬敦請乙○○進財政部?不管張衛航,還是乙○○,就是宇昌抹黑案的共犯結構,這是無從狡賴的。再多遁辭都無法抹煞。台北地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95號#為什麼不能相信時代力量系列#黨國側翼#時力三寶#加蔥收割#抹黑說謊#雙重標準#打壓言論自由#寒蟬效應#協助國民黨抹黑#奉命行事就無辜?#莫忘平庸的邪惡原證11,本院卷第95頁7108年12月23日財團法人彭明敏文教基金會鯨魚網站同上。原證12,本院卷一第97頁至第98頁8110年4月14日個人臉書【高檢署認證張衞航夫婦是宇昌抹黑案共犯】在2020立委選舉期間,我得知時代力量候選人張衞航的太太是前聯合報記者乙○○,進而發現乙○○當年在宇昌抹黑案中主跑經建會,高度同情、支持劉憶如抹黑蔡英文之立場,出示各種報導、臉書發文證明此事。進而發現,張衞航事後還擔任劉憶如下屬的律師,對抗被害人蔡英文。因此,評論張衞航、乙○○都是宇昌抹黑案的共犯結構。雖然張衞航夫婦提出告訴,還是士林地檢署遇到非常偏頗、刻意拖延、屢在偵查庭做出不妥心證的檢察官。但檢察官最後也只能夾敘夾議地大吃被告豆腐,最後仍是不起訴。因為檢察官也很清楚,這若起訴,將淪為笑話。張衞航夫婦不服聲請再議。這次遇到學養充分的高檢署,就是重重打臉張衞航夫婦了。高檢署很清楚說,關於本人事實陳述的部分,張衞航夫婦完全沒有反駁;有意見的,都是本人的評論;既然本人沒有扭曲事實,而基於事實做出評論,當然沒有不實或虛構,難以認定有誹謗、意圖使人不當選。因此駁回張衞航夫婦再議之聲請。如此公正的裁決,也讓人對台灣的司法,又恢復了一點信心!原證13,本院卷一第101頁9110年4月14日財團法人彭明敏文教基金會鯨魚網站同上原證43,本院卷二第54頁至第55頁10109年11月5日個人臉書【淡水 媽寶 就是藍黃合作的產物】最近因為史上最低劣政二代的丟臉新聞不斷,再次驗證我所說的,本屆立委有四大腦包:洪孟楷、 陳以信 、 陳玉珍 、 陳椒華 ( 吳斯懷 與 葉毓蘭 是壞、黑心,腦袋是正常的)。所以我就去看了一下洪孟楷臉書,發現他與張衛航還互相拉抬呢!10月29日,洪孟楷跑去祝賀張衛航當選家長會長,還說兩人選舉是君子之爭、不抹黑、不謾罵;隔天,張衛航用了同張照片,也捧了洪孟楷。回想當時的選舉,這兩人還真的都不互相攻擊,因為他們聯手來圍剿 呂孫綾 ;張衛航負責打著進步力量的招牌,幫洪孟楷分掉呂孫綾的票;結果洪孟楷只贏9千票,張衛航就拿下1.9萬票。能找到這麼好的側翼來助選,主帥與側翼兩人當然是君子之爭啊!這就與新竹市一樣。看看時代力量派出 高鈺婷 去當國民黨 鄭正鈐 側翼,搶了多少票,幫國民黨多拿下1席立委。然後看看現在高鈺婷那種鳥樣,就知道 鄭宏輝 輸得有多不值。不到1年,馬上就一一證明時代力量得噁心與邪惡。比起國民黨,時代力量的消失順位還更優先,但都輸聯合報就是了!原證14,本院卷一第103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