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91號

原告 賴明發

訴訟代理人 王邦安 律師

賴英姿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夏秋賴麗珍 等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32,87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修正前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9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潘怡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8日

書記官蔡秋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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