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92號

原告 陳守原 即萬宏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鈞泰工業有限公司均泰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98,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65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5,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8日

書記官許宏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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