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重上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重上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上字第12號上訴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徐豐明 律師被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王叡齡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建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1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黃科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1日
書記官邱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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