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重上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重上字第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上字第58號上訴人建興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訴人乙○○上訴人甲○○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施吉安 律師上訴人傑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被上訴人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傳通 訴訟代理人 許志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王傳通承受被上訴人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法定代理人丁○○之訴訟,續行訴訟。
理由查本件被上訴人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98年9月1日由丁○○變更為王傳通,此有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登記資料查詢表」附卷可稽。茲王傳通聲明承受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1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文貴法官謝靜雯法官黃科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12月2日
書記官邱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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