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91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9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易字第192號111年度聲字第914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世紋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9145號)及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世紋應撤銷羈押。
林世紋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林世紋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坦承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及罪名,復有卷內相關事證可資證明,足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重大。又被告近期內除本案3次竊盜犯行外另涉他案竊盜案而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羈押原因,審酌比例原則認有羈押必要,依前揭規定自民國111年8月1日起羈押在案。茲因被告另案須執行假釋撤銷後之殘刑,經本院同意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借提執行且起算日期為111年9月2日等情,有該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資料查詢各1份在卷可稽。審酌被告執行之相當期間其人身自由受限無從反覆實行同一犯罪,原羈押原因已歸消滅,本件應撤銷羈押。
三、至被告雖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然本院既已撤銷前開羈押,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屬無理由而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英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
書記官陳俊亦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