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51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古勝鐘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9年度戒毒偵字第5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應予沒收銷燬之物」欄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古勝鐘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後,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戒毒偵字第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被告持有之毒品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等均屬違禁物(其中附表編號4關於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部分,聲請書誤載為1包,應更正為2包),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毀等語。
二、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此觀諸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自明。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稱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ll條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自應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
㈠、被告於附表編號1所示時、地,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為警查獲並扣得所示物品,又其尿液經送驗結果,呈可待因、嗎啡、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等情,有附表編號1所示證據資料在卷可稽,其所涉上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下稱檢察官)以108年度聲觀字第54號(108年度毒偵字第975號)案件,向本院聲請送觀察勒戒,本院以10
8年度毒聲字第64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被告於108年12月
8日始入所執行,因有繼續施用之傾向,經檢察官以109年度聲戒字第1號(108年度毒偵緝字第47、48、49、50號)案件,向本院聲請施以強制戒治,本院遂以109年度毒聲字第5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被告於109年9月
7日停止戒治出所,並由檢察官以109年度戒毒偵字第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裁定、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本院並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另就附表編號1所示粉末、結晶等物,送鑑定結果如附表編號1所示,足認扣案之粉末、結晶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屬違禁物無訛。
㈡、被告另於附表編號2、3、4所示時、地,分別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分別為警查獲扣得所示物品,又其尿液經分別送驗結果,分別呈可待因、嗎啡、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等情,有附表編號2、
3、4所示證據資料在卷可稽,其所涉上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係於前次即附表編號1之觀察勒戒執行前所為,為上開觀察勒戒之效力所及,故不另為聲請觀察勒戒,而經檢察官於被告執行觀察勒戒後,一併聲請強制戒治,並將原案簽結等情,亦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另就附表編號2、3、4所示粉末、結晶,分別送鑑定結果如附表編號2、3、4所示,足認扣案之粉末、結晶分別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亦屬違禁物無訛。
四、是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盛裝上開毒品之外包裝袋,以目前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內仍會殘留微量毒品無法完全析離,故應一併與所盛裝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送驗耗損部分,因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卉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1月4日
書記官魏美騰附表:
┌──┬───────────┬─────────┬───────────┬────────────┐│編號│時間/地點│證據資料│應予沒收銷燬之物│鑑定結果及證據位置│││││││├──┼───────────┼─────────┼───────────┼────────────┤││107年9月26日上午11時│1.被告自白。│1.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1.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檢││1│30分許,在苗栗縣頭份市│2.搜索扣押筆錄、扣│(驗餘淨重:0.0965公│出海洛因反應(見衛生福│││中華路1489號宿園休閒汽│押物品目錄表、毒│克,含包裝袋1只)│利部草屯療養院107年11│││車旅館107號房,以將海│品初步鑑驗報告單│2.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月6日草療鑑字第107100│││洛因置入香菸內,施用第│、刑案相片。│命1包(含袋重1.6公│0598號鑑驗書,107年度│││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又│3.中山醫學大學附設│克,含包裝袋1只)│毒偵字第1534號卷手寫編│││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吸食│醫院檢驗科藥物檢││號第63頁)。│││器內,施用第二級毒品甲│測中心尿液檢驗報││2.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呈│││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告、毒品犯罪嫌疑││甲基安非他命反應(見苗│││日中午12時30分許,在上│人尿液作業管制紀││縣警察局通霄分局查獲毒│││開汽車旅館107號房前為│錄。││品危害防制條例初步鑑驗│││警查獲。並扣得第一級毒│(見107年度毒偵字││報告單,同上卷手寫編號│││品海洛因(粉末)、第二│第1534號卷手寫編號││第39頁)。│││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結│第20-21頁、第28│││││晶)各1包、吸食器2組│-42頁、第54頁背面│││││等物。│、第61、62、66頁)│││├──┼───────────┼─────────┼───────────┼────────────┤│2│108年5月17日下午1時│1.被告自白。│1.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1.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檢│││30分許,在苗栗縣苑裡鎮│2.搜索扣押筆錄、扣│(驗後餘重:0.8697公克│出海洛因成分(見交通部│││神話遊樂場,以將海洛因│押物品目錄表、毒│,含包裝袋1只)│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置入香菸內,施用第一級│品檢驗圖片表、查│2.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108年5月23日航藥鑑字│││毒品海洛因1次;並於10│獲毒品初步鑑驗報│命1包(驗後餘重:0.│第0000000號鑑定書,台│││8年5月18日為警採集尿│告書。│6938公克,含包裝袋1│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8年│││液前回溯96小時內不詳時│3.台灣尖端先進生技│只)│度毒偵字第1016號卷第10│││間(公權力拘束期間除外│醫藥股份有限公司││5頁)。│││),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濫用藥物檢驗報告││2.扣案之白色微黃結晶1包│││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結文、臺北市政││,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安非他命1次,嗣於108│府警察局偵辦毒品││。│││年5月18日0時5分許,│案件尿液檢體委驗││(見同上鑑定書及頁數)│││在台北市○○○路○段與│單。│││││民生西路交岔路口為警查│(見台灣士林地方檢│││││獲。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察署108年毒偵字第│││││洛因(粉末)、第二級毒│1016號卷第11-14頁│││││品甲基安非他命(結晶)│、第39-43頁、第55│││││各1包及吸食器1組等物│-59頁、第87-89頁│││││。│、第121-125頁)│││├──┼───────────┼─────────┼───────────┼────────────┤││108年7月23日上午8時│1.被告自白。│1.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1.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檢││3│許,在苗栗縣通霄鎮五北│2.搜索扣押筆錄、扣│(驗餘淨重:0.79公克│出海洛因反應(見法務部│││里6鄰五北54號,以將海│押物品目錄表、毒│,含包裝袋1只)│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洛因置入香菸內,施用第│品初步鑑驗報告單││8年8月113日調科壹字│││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又│、照片。││第00000000000號鑑定書│││於108年7月23日9時35│3.中山醫學大學附設││,108年度毒偵字第1014│││分許為警採集尿液前回溯│醫院檢驗科藥物檢││號卷手寫編號第63頁)。│││96小時內不詳時間(公權│測中心尿液檢驗報│││││力拘束期間除外),在不│告、毒品犯罪嫌疑│││││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用│人尿液作業管制紀│││││第二級毒品甲基安他命1│錄。│││││次,嗣於同日中午8時20│(見108年度毒偵字│││││分許,在上址為警查獲。│第1014號卷手寫編號│││││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2-4頁、第11-15│││││1包(粉末)。│頁、第19、25頁、第││││││37-39頁、第64、65││││││頁)│││├──┼───────────┼─────────┼───────────┼────────────┤││108年12月6日下午2、│1.被告自白。│1.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1.扣案之白色粉末2包,檢││4│3時許,在台北市內湖區│2.搜索扣押筆錄、扣│(驗餘淨重合計:1.41│出海洛因成分(見法務部│││路邊,以將海洛因置入香│押物品目錄表、毒│公克,含包裝袋2只│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菸內,施用第一級毒品海│品鑑驗報告書、相│)│9年1月22日調科壹字第│││洛因1次;又於108年12│片。│2.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00000000000號鑑定書,│││月8日為警採集尿液前回│3.台灣尖端先進生技│命1包(驗餘淨重1.43│108年度毒偵字第1469號│││溯96小時內不詳時間(公│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公克,含包裝袋1只)│卷第69頁)。│││權力拘束期間除外),在│濫用藥物檢驗報告││2.扣案之白色透明晶體1包│││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施│、結文、台北市政││,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他命│府警察局偵辦毒品││(見台北市政府警察局鑑│││1次,嗣於108年12月8│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定書,同上卷第62頁)│││日下午2時50分許,在台│單。││。│││北市內湖區成美橋下為警│(見108年度毒偵字│││││查獲。並扣得第一級毒品│第1469號卷第26-27│││││海洛因2包(粉末)、第│頁、第29-31頁、│││││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34-36頁、第45│││││結晶)1包及鐵盒1個等│頁、第48-50頁)│││││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