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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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03號上訴人 張義瓴
張仁治 上列上訴人張義瓴、張仁治(下稱上訴人2人)與被上訴人昇利財務有限公司間因112年訴字第203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按同被告對於第一審命連帶給付之判決提起上訴時,不論係由其中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均認已具備繳納上訴費用程式。是連帶債務人之共同被告,如其中一人已悉數繳納裁判費以補正程式之欠缺,對於他共同被告亦發生補正該項欠缺同一之效力(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90號、7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判決命上訴人2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710,000元及遲延利息,上訴人2人對原判決聲明不服,請求廢棄,故上訴人2人之上訴利益為7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565元,揆諸前開說明上訴人2人其一已為繳納裁判費,另一人於其繳納範圍內,即免除繳納之義務。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2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11,565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高文淵
法官楊雅萍
法官劉容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書記官吳佩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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