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2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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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289號原告 余成錡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鑑文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之住居所及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21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未記載被告之住居所,復未記載被告之出生年月日、身分證號碼等年籍資料,致本院無法特定及送達,揆諸前揭說明,原告起訴程式於法未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補正被告之住居所及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幽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
書記官李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