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3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3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350號原告 陳名伶 被告 陳聖澤 上列被告陳聖澤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胡堅勤
法官賴昱志
法官王筱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112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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